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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9月3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实施细则》支持范围为,黑龙江省经工信部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获评城市将获得一次性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出台专项资金配套政策,形成支持合力。

附全文

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以特色应用和创新研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为目标,形成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依据《黑龙江省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年〕2号)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范围为我省经工信部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北斗应用试点城市”)。

第三条  支持“北斗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支持资金实施期与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期保持一致,为期2年。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试点城市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试点城市在确保支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北斗芯片、模组、器件、终端以及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发展的基础上统筹使用支持资金,并分年度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给予专项资金配套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结果公布情况,确定拟支持“北斗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二)拟支持“北斗应用试点城市”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支持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指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试点城市应按照经工信部批复后的《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  试点城市应制定出台《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方式,建立管理体制,提出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意见后印发实施。试点城市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试点城市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在实施期第一年政策资金兑现工作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第二年政策资金兑现工作结束后开展验收评价。对于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和验收评价的,经督促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全额收回支持资金。第二年政策资金兑现工作结束后未使用完毕的支持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过程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点城市要对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城市要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发展导向,审核试点城市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将目标的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试点城市的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到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本细则兑现执行期与《黑龙江省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2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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