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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导读


        6月3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3日。该条例旨在服务航天强国战略,扎实推动海南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航天领域新质生产力,打造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九条,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安全监管、发射计划、发射成本、产业发展、星箭产业、航天数据、航天旅游、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区域合作、财政支持等多个领域。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服务航天强国战略,扎实推动海南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航天领域新质生产力,打造航天领域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jc_fgw@hainan.gov.cn。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7楼,邮编:570204。

3.联系电话:0898-65333034

意见反馈时间: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3日。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航天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商业航天发展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商业航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通过社会资本投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利用市场规则向各类用户提供航天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战略引领、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开放合作、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航天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商业航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商业航天统筹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商业航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航天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商业航天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商业航天发展工作,制定实施商业航天产业政策,统筹推进全省商业航天科技和产业发展,推动商业航天体系化、标准化建设。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文昌国际航天城的规划建设、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管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航天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行业准入、科研生产、重大试验、发射、在轨运行等环节安全监管,强化安全检查、咨询、培训服务等专业力量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第六条【发射计划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发射计划单列制度,持续优化商业火箭发射流程。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航天发射任务保障资源,对商业航天企业在发射任务排期过程中给予同等待遇。

第七条【发射成本支持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加强多工位发射能力,提升海上机动发射能力。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商业发射工位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多元化的商业模式降低火箭发射成本。

第八条【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商业航天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商业航天新业态新模式,集群式发展火箭链、卫星链、数据链等商业航天产业。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促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支持措施,提高商业航天企业的竞争力。

第九条【星箭产业支持商业航天发射场提升低成本、大规模快速安全进出空间核心能力,建立健全回收保障体系,构建简约、高效、实用、安全的商业航天发射场组织管理系统。

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围绕星箭研制、发射服务、测控运控、卫星数据应用、地面终端研制及太空资源开发利用、太空制造、太空算力、太空旅游等领域,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系统开发和应用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业态。

第十条【航天数据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产业空间布局,开展卫星通信、北斗导航运营服务以及卫星遥感数据应用服务,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国际卫星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明确卫星数据交易规则,提供航天数据汇聚、处理、交易、跨境流通等增值服务,促进全球卫星数据业务合作。

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商业航天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数据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航天数据出境合规监管及安全指引等配套文件,建立航天数据安全合规出境机制。

第十一条【航天旅游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属地政府及管理机构加快布局航天旅游创新项目,探索航天旅游新业态,打造航天旅游产业集群,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完善航天旅游工作机制与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航天旅游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商业航天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发射技术、火箭卫星研制、卫星测控运控、航天数据、地面终端应用等领域创新发展。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商业航天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制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商业航天企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布局建设。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加大航天领域科技专项向商业航天企业开放,加强商业航天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支持新概念、新产品、低成本等先进技术研发。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围绕先进航天推进技术、先进卫星平台与载荷技术、通导遥一体化应用等前沿和关键技术领域,积极参与民用航天工程、国家重大专项等研制建设。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支持建立科技成果共享机制,为航天领域科技成果孵化落地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国家航天科技成果在商业航天领域推广应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商业航天企业、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联合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企业培育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商业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企业培育和产业链企业招商,推进商业航天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促进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商业航天企业培育指导计划,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

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探索具有竞争力的商业航天企业培育和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商业航天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第十五条【场景应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商业航天发展实际,支持和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卫星互联网应用场景探索,推动卫星通信、卫星遥感、地理信息、北斗定位等商业航天技术在热带农业、航天旅游、海洋开发、交通运输、智慧物流、城市治理、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环境监测、金融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六条【区域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开放合作,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强省市和园区之间商业航天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

第十七条【国际合作鼓励商业航天企业积极参与外空领域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在商业发射、火箭卫星产品、卫星数据应用、深空探测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引进境外先进技术、人才与资本,探索建立航天技术与应用方面的国际协同创新和合作机制。

鼓励商业航天企业与国际商业发射市场接轨,依托海南商业发射场承接国外卫星发射订单。

支持航天领域国际组织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部、秘书处或者分支机构。

支持引进境外航天领域高水平大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培养国际化航天人才。

第十八条【多方参与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商业航天发展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合作、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九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方式,采取资金支持、股权投资等措施,促进商业航天发展。

第二十条【金融赋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业航天领域产业项目,促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航天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抵押贷款、在轨卫星融资租赁等业务,开发信贷、科技担保等航天特色低息金融产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加大商业航天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业航天重大工程、重点产品保险服务。

第二十一条【多元融资支持商业航天企业运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二十二条【用地保障支持商业航天发射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产业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允许商业航天产业项目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支持相关项目申报纳入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

商业航天发展产业项目所需的林地定额指标等由省级统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用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商业航天发展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鼓励在园区创新绿电直连新模式,推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第二十四条【人才保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商业航天人才发展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或者商业航天企业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航天领域职称自主评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商业航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商业航天产教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商业航天发展产业项目引进的主要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领军技能人才在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先行先试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在星箭产品规模化生产、商业卫星整星出口、遥感卫星数据共享共用、国外卫星场景应用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工作,推动商业航天创新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

第二十六条【优化流程支持在商业航天领域实施和深化项目极简审批改革,健全容缺受理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商业航天发展产业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程序,提供全流程的政策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健全商业航天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支持探索建立商业航天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

鼓励完善商业航天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建立国家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向商业航天企业推广应用机制,实施商业航天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

第二十八条【标准体系省国防科技工业、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围绕商业星箭研制、发射服务、测控运控、太空安全、卫星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等重点环节,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强制性标准和指导性标准,提升商业航天领域标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鼓励商业航天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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