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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天产业的管理和监管单位梳理

1998年之前,我国航天产业一直采用军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由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统一管理军用和民用卫星。1998年之后,我国实施了军用卫星与民用卫星分开管理的政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管理所有军用卫星,由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共同管理所有民用卫星。近年来,随着商业航天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航天产业的管理和监管单位又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中。

2019年5月30日,国防科工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科工一司〔2019〕647号),根据文件要求,从事航天发射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按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办理发射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专项审查。获得发射许可和通过专项审查后,方可按程序执行发射试验活动。此外,文件也规定,商业火箭企业如需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承揽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等活动,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外贸公司承办。

2021年5月7日,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科工一司〔2021〕466号),通知明确,从事质量500公斤以上微小卫星的设计、研制、运输、存储、试验、经营等科研生产活动,或从事电源、推进、发动机、火工品等分系统及其附属产品的相关科研生产活动,应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科研生产活动。

下面是我国航天产业的主要管理和监督单位的一些简要介绍:

1.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的前身可追溯至1952年成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1982年5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和中央军委科学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组成国防科工委,隶属中央军委建制,工作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1998年3月,国防科工委被撤销,并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2008年3月15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原国防科工委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都纳入新成立的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正式成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筹管理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多个战略性高技术产业领域,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行业管理体系

2.军委装备发展部

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6年1月正式组建,是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基础上改组而成,其历史可追溯至1998年4月3日,当时中央军委以国防科工委为基础,将总参谋部装备部、总后勤部的有关单位合并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15年11月,中央军委撤销总装备部,改组成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组织武器装备的科研立项、研制攻关、试验验证和鉴定定型工作等。

3.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最早可追溯至1952年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我国商业航天发射工位的建设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审批,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商业航天发射场,从其招标公告中可知,其工位建设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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